于都縣金鑫氣體有限公司氣體充裝站搬遷及擴建
發布時間:2021-12-04
安全評價單位名稱 |
于都縣金鑫氣體有限公司 |
項目名稱: |
氣體充裝站搬遷及擴建安全現狀評價報告 |
簡 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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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評價項目組長: |
劉志強 |
技術負責人: |
馬 程 |
過程控制負責人: |
檀廷斌 |
評價報告編制人: |
劉志強 |
報告審核人: |
戴 磷 |
參與評價工作的安全評價師: |
李永輝、謝寒梅、曾華玉、林大建、劉志強 |
注冊安全工程師: |
劉志強、李永輝 |
技術專家: |
劉志強,化工工藝工程師 |
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工作的人員名單: |
劉志強、李永輝 |
時間和主要任務: |
完成時間:2021年12月10日;
主要任務: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
評價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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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評價對象及范圍:
根據設計情況情況,與業主協商,確定本評價的范圍為于都縣金鑫氣體有限公司氣體充裝站搬遷及擴建項目的工藝裝置及配套的公用、輔助設施。具體包括:
生產裝置:罐區、充裝車間;
輔助間;利用原果園的閑置間改為配電室、發電機房、開票室、工具間
公用工程:消防水池、消防泵區。
本次搬遷擴建項目生產設施中未建的辦公樓,也不在本評價范圍。
二、項目基本情況:
于都縣金鑫氣體有限公司原年氣體充裝站搬遷及擴建項目于2020年1月取得于都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項目備案,2020年10月經于都縣應急管理局組織專家進行了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取得了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2020年11月經于都縣應急管理局組織專家進行了安全設計審查取得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項目由江西省化學工業設計院負責安全設施設計,由廣東宇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贛州分公司負責建筑施工;由寧都縣鍋爐設備安裝公司負責儲罐和壓力管道、充裝匯流排等設備設施的安裝。2021年相關建筑工程、各單項工程組織了設計、施工、建設單位等多方聯合驗收。2021年10月項目完成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取得房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防雷檢測合格、消防工程完成驗收。
項目總占地面積為3016.23m2(約為4.243畝),建設內容為液氧、液氬、二氧化碳的充裝,氧氣(含無倉儲經營醫用氧)、氬氣、二氧化碳、氮氣、乙炔[目前不能儲存經營乙炔]的銷售(由于項目東北面現狀的218省道路段已規劃改線并已在實施階段,目前尚未完成省道改線)。為滿足周邊市場需求,搬遷擴建項目在原有氣體站工藝設備的基礎上,新增二氧化碳低溫儲罐和充裝系統、二氧化碳鋼瓶。其生產設施設置或建構筑主要有罐區33.9m2(設26.3m3真空保溫立式液氧罐1個,15.8m3真空保溫立式液氬罐1個,30m3真空保溫立式二氧化碳罐1個);氣體充裝車間249.28m2(設二氧化碳充裝間、氧氣充裝間、氬氣充裝間、預留乙炔氣瓶間、空瓶間和檢瓶間;利用原場地已有的閑置房改用輔房用房60.68m2(配電柜、發電機、工具及雜物),新建門衛值班室及開票間,衛生間43.95m2;新設162m3消防水池1個和消防泵區(2臺消防泵)。
項目總投資:210萬元,全部由企業自籌解決。
本次搬遷擴改項目不新增職工,現有員工10調整,其中:主要負責人1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1人,生產人員4人。
工程施工單位:
1、廣東宇安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贛州分公司負責建筑施工:
2、儲罐及工藝管道等安裝單位:寧都縣鍋爐設備安裝公司
8.1評價結論
一、危險、有害因素辨識結果
1、于都縣金鑫氣體有限公司氣體充裝站搬遷及擴建項目主要存在中毒窒息、火災、容器爆炸、觸電、機械傷害、物體打擊、高處墜落、低溫灼燙(凍傷)、淹溺、山體滑坡、坍塌等危險因素,另外還有噪聲、高溫等有害因素。
生產過程主要危險有害因素為中毒窒息、火災、容器爆炸。
2、于都縣金鑫氣體有限公司氣體充裝站搬遷及擴建項目未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3、根據《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確定方法》(GB/T37243-2019)的方法確定,本項目設備設施不涉及爆炸物,本項目設備設施不涉及有毒氣體和易燃氣體,不構成重大危險源。所以按相關標準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版))、《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2012、《公路保護條例》等相關的要求確定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本項目各安全間距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
4、根據《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0號)及《各類監控化學品名錄》(原化學工業部令第11號)、《列入第三類監控化學品的新增品種清單》(國家石油和化學工業局令第1號)的規定,該項目不涉及監控化學品。
5、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令第653號令修正,2016年第666號令修改,2018年第703號令再修改,2018年9月28日起施行)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將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列入易制毒化學品品種目錄的函》國辦函〔2017〕1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將α-苯乙酰乙酸甲酯等6種物質列入易制毒化學品品種目錄的函》國辦函〔2021〕58號,該項目涉及不涉及易制毒化學品。
6、根據《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2017年版),該項目不涉及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7、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該項目不涉及劇毒化學品。
8、根據《高毒物品目錄》(2003版)衛法監[2003]142號,該項目不涉及高毒化學品。
9、根據《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目錄(第一版)》應急管理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公告2020年第3號,該項目不涉及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
10、根據《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5號)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12號),該項目不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
11、根據《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09]116號)、《關于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目錄和調整首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中部分典型工藝的通知》、《調整的首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中的部分典型工藝》,該項目不涉及危險化工工藝。
二、符合性評價結果
1、該項目符合國家和于都縣產業政策與布局、規劃。
該項目2020年10月10日取得贛州市于都縣應急管理局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于應急危化項目安條審字[2020]01號);該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委托江西省化學工業設計院完成,2020年11月4日取得贛州市于都縣應急管理局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于應急危化項目安設審字[2020]02號)。
2、該項目選址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贛府廳發[2010]3號、該項目選址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版)、《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2012)等要求。
3、該項目不屬于國家限制類和淘汰類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4、該項目設備、設施全部從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采購,參與施工的單位具有相應的資質,設備安裝按設計要求進行施工,施工過程進行了全過程的監理,特種設備安裝實施了全過程的安裝質量監督檢驗,設計資料、施工資料、監理資料及技術交工文件齊全且歸檔管理,所有計量、檢測儀器/儀表有合格證,并進行了調試、校驗。因此,整個建設過程設備、設施的制造、安裝得到有效保障。
5、該項目依托的儲運、公用、輔助裝置可靠,可滿足該項目正常運行及事故狀態的需要。
6、安全設施設計按防雷防靜電標準、規范的要求進行了設計,按設施進行了施工。防雷接地裝置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進行了檢測,檢測結論為合格。
7、該項目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具有國家法律、法規要求的相應資質,建筑質量監督、特種設備監督檢驗、防雷檢測等均具有相應的資質。
8、該項目按照建設項目“三同時”的要求,進行了立項備案,安全條件審批、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審批等。
9、該公司設置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了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形成了三級安全管理網絡。自上而下制定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制了崗位操作規程和崗位安全技術規程。編制了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了事故應急設施、器材,人員經過相應的培訓。
10、該項目為危險化學品儲存經營項目,安全設施及安全管理措施滿足《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5號)的要求。
三、項目應重視的安全對策措施建議
1)液氧、液氬、二氧化碳罐卸車和充裝及裝車應嚴格執行其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措施。
四、評價結論:
綜上所述,于都縣金鑫氣體有限公司氣體充裝站搬遷及擴建項目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規范,認真落實并合理采納安全條件評價報告及安全設施設計專篇設計中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做到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三同時”,對潛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采取了安全對策措施,工程潛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可得到有效控制,風險在有效控制和可接受范圍內。現場與設計一致。控制系統設計符合要求、運行正常并定期調試。主要負責人和主管經營、安全的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有關從業人員資質符合《江西省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要求。
該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設計的安全設施得到落實,對本次安全驗收評價提出的安全隱患已整改,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具備安全驗收條件,符合安全經營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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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時間: |
2021年12月4日 |
現場影像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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