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綠色動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宜春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
發布時間:2017-10-24
安全評價項目名稱: |
宜春綠色動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
項目名稱: |
宜春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 |
簡 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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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綠色動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于2016年08月19日在宜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成立,注冊住所位于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區,公司法人代表為胡聲泳,由綠色動力環保集團有限公司投資建設。企業廠址擬建于宜春經濟開發區信合變電站北側,總占地面積106665m2,合為160畝,企業致力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事業,具備集垃圾收集、儲運、焚燒、發電、供熱、沼氣利用和爐渣制磚等于一體的綜合性垃圾資源化技術,做到垃圾處理的無害化、減量化和資源化。
宜春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是宜春市政府通過PPP運行方式對宜春市的生產垃圾進行處理的環保工程項目,并由宜春市城市管理局與綠色動力環保集團有限公司簽署《宜春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PPP項目協議書》。本項目由宜春綠色動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為投資主體,負責項目建設資金籌集及項目設計、建設、運營管理等工作。
本項目設計日焚燒處理城市生活垃圾1000噸,年處理36.5萬噸。本項目配置2臺處理量為500t/d的機械爐排焚燒爐+2臺中溫中壓余熱鍋爐+1臺N25MW凝汽式汽輪發電機組。企業目前正開展前期工作。本項目總投資49975萬元,其中建設投資49493萬元,鋪底流動資金482萬元。項目擬定員80人,其中行政管理人員12人、生產工人68人。
本項目使用的原輔料中涉及危險化學品為氫氧化鈉、氨水、天然氣、次氯酸鈉、乙炔、氧氣,天然氣主要用于鍋爐點火及助燃,由天然氣公司直接供應,廠內設天然氣調壓站1座,通過管道輸送進入使用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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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評價項目組長: |
周紅波 |
技術負責人: |
夏長喜 |
過程控制負責人: |
馬程 |
評價報告編制人: |
周紅波 |
報告審核人: |
檀廷斌 |
參與評價工作的安全評價師: |
周紅波、黃香港、謝寒梅 |
注冊安全工程師: |
周紅波、黃香港、謝寒梅 |
技術專家: |
王海波 |
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工作的人員名單: |
周紅波、黃香港、謝寒梅 |
時間和主要任務: |
時間:2017.06.01;主要任務:安全條件評價 |
評價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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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基本概況:
項目名稱:宜春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
建設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經濟開發區信合變電站北側
項目規模:日焚燒處理城市生活垃圾1000噸,年處理36.5萬噸;
項目性質:新建項目
項目投資估算總額:49975萬元
投資主體:宜春綠色動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建設單位:宜春綠色動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企業性質:有限責任公司(臺港澳與境內合資)
注冊住所: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區
占地面積: 106665m2,合為160畝。
法定代表人:胡聲泳
可研報告編制單位 :中國聯合工程公司
1、主要危險、有害因素辨識結果簡述
1)通過危險、有害因素辨識與分析可知,本項目的危險、有害因素有火災爆炸、物理爆炸、中毒和窒息、觸電、機械傷害、車輛傷害、高處墜落、物體打擊、淹溺、灼燙及有毒物質、噪聲、高溫、粉塵等。項目的主要危險因素是火災、爆炸、中毒和窒息,本項目初步設計時應重點關注本評價報告在防火、防爆提出的安全對策措施。
2)危險化學品辨識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190號)進行辨識,本項目中的化學品未列入監控化學品名錄。
依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及附表規定進行辨識,本項目中的化學品不涉及易制毒化學品。
依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進行辨識,本項目垃圾焚燒產生的煙氣中二噁英屬于劇毒化學品,但是該物質經煙氣凈化工藝處理,存在量較少,由引風機通過煙囪排放到大氣,無需參照劇毒品安全管理要求進行設防。
依據《高毒物品目錄》(衛法監發[2003]142號)進行辨識,本項目中的化學品不涉及高毒物品。
根據《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經辨識,本項目中的化學品不涉及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5號)及《關于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12號)的規定,項目檢修使用乙炔氣瓶中存在的少量乙炔、天然氣屬于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乙炔數量較少,不構成重大危險,且其儲存于小型氣瓶內,乙炔瓶根據要求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本項目天然氣由燃氣公司直接供應,不涉儲存,天然氣使用過程按照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安全措施及應急處置原則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及對策。
3)危險化工工藝辨識結果
依據《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09]116號)及《關于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目錄和調整首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中部分典型工藝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3號)的要求,本項目生產過程不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
4)重大危險源辨識結果
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進行辨識,本項目不構成重大危險源。
2、主要單元評價結果
1)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修正》的規定,本項目的開發符合當前國家的產業政策,受到國家的支持。宜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宜市發改能源字[2016]75號《關于宜春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核準所需支持性文件的聯系函》予以通過。本項目擬建廠址位于宜春市宜春經濟技術開發區。本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當地政府規劃。
2)廠址選擇符合工業布局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廠址具有滿足生產、消防及生活及發展規劃所必需的水源和電源,符合《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2012)要求。
3)廠房四周設有次干道,形成環形通道,并相互連接;廠區分區明確、合理;各建(構)筑物耐火等級、建筑結構符合相關安全標準、規范的要求;擬建項目的總平面布置基本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4)宜春綠色動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宜春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無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和設備,采用的工藝技術、生產設備設施成熟,國內有成功運行的先例,工程風險相對較小。
5)預先危險性分析判定,汽輪機超速飛車、燃氣系統火災、電纜火災事故、機組保護拒動或誤動、壓力容器(如高壓加熱器、低壓加熱器、除氧器等)爆炸、壓力管道(如高溫高壓水汽管道等)爆破等的危險等級為Ⅲ級,其余危險、有害因素造成的生產事故的危險等級均為I級和Ⅱ級,屬于臨界地的或安全的。
6)由危險度分析結果可以看出調壓站的危險度分值為12,屬于中度危險。
7)故障類型和影響分析結果
(1)在變壓器配電裝置可能產生的故障中變壓器、高壓油開關、隔離開關和配電屏故障、電纜漏電故障等級屬于III級,可引起的火災或爆炸危險,其風險程度為危險的,會造成人員傷亡系統損壞。其余的故障等級屬于II級,其風險程度為臨界的,有可能造成較輕的傷害和損壞。
(2)在空壓機可能出現有故障中空壓機爆炸和儲氣罐爆炸故障屬IV級為破壞性的,位居其次的是安全閥不動作、儲氣罐破裂,其風險等級為III級。評價結果說明空壓機在運行中具有較大風險,即可造成人員傷亡,以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生產,建設單位在設計和建設施工中應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其運行安全
8)重大事故后果計算分析
采用“鍋爐爆炸事故模擬分析”其結果:鍋爐發生爆炸時,距爆炸中心
9)項目應重點防范的重大危險、有害因素:
(1)本項目擬設置的余熱鍋爐工作壓力4.0MPa,運行中存在超壓爆炸的危險。因此鍋爐爆炸是項目的重要危險因素之一。
(2)汽輪發電機組運行中可因負荷突減和其它因素引起超速,如未得到及時控制可造成飛車事故,從而引起重大設備和人員傷亡事故。因而汽機超速飛車是項目的又一重要危險因素。
(3)垃圾焚燒爐點火和意外熄火后恢復點火過程中可因操作錯誤,引起爐膛爆炸,造成設備嚴重損壞和人員傷亡。所以垃圾焚燒爐爐膛爆炸是項目的第三個重要危險因素。
(4)項目垃圾焚燒和發電系統的高溫熱輻射、噪聲危害和生物細菌危害是項目的主要有害因素。
3、項目應重視的安全對策措施建議;
1)焚燒爐應制定嚴格的點火規程,點火前應對爐膛進行氣體置換合格,嚴禁盲目點火。
2)鍋爐的水位計、安全閥、壓力表和溫度計等安全附件應齊全、并維持完好。超壓水壓試驗和安全閥整定應嚴格按規程進行。
3)汽輪機應裝設監測儀表系統(TSI)用于連續測量汽輪發電機組主軸和殼體的機械狀態參數,它可以指示機組狀況,輸出記錄,越限報警,當發出危險信號時,還能觸發聯鎖機構,使機組自動停機,并為事故分析提供數據。
4)汽輪發電機組應設置緊急停車聯鎖,當發生嚴重超速、超溫、振動時,應能自動聯鎖停車
5)垃及吊車應有限位安全連鎖裝置,當作業超過工作范圍時發出聲、光報警信號;垃及吊車應設置電氣安全保護裝置。
6) 汽輪發電機組的潤滑油系統就應密封,無明顯泄漏,油盤、設備、基礎等處應無油污,防止因溫度等因素引起火災危險。
7)高架引橋兩側應設置安全護墩或護欄、明顯的安全標志牌和標示燈等警示設施。
4、安全評價結論
綜上所述,宜春綠色動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宜春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項目在以后的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和建設施工、安裝調試及生產運行中,如能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規范,認真落實本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安全措施,并合理采納本報告中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真正做到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三同時”,工程潛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可得到有效控制,風險在有效控制和可接受范圍內,可以滿足安全生產條件。
5、建議
1)本項目安全預評價經評審后,應提交給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結合可研報告,進行項目初步設計,并由設計單位編制項目安全專篇,交主管政府安監部門進行設計審查,設計審查通過后,始能開工建設。
2)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國家的有關法規、標準和規程、規范的要求和審定的設計文件中提出的勞動安全衛生對策措施及本報告建議完善勞動安全衛生對策措施,在建設中嚴把施工質量關,確保建設的安全順利,使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和使用的規定得到落實。
3)建成后,建筑消防工程應由公安消防部門驗收,并由消防部門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
4)本項目投產以后,應定期監測作業場所有害物質濃度,并定期對接觸有害物質人員進行體檢。
5)本項目建成及運行后,應按規定要求由具有資質的檢測、檢驗單位對工程的防雷、防靜電設施及特種設備、壓力容器及附件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確保安全設施有效。
6)根據工藝特點,加強職工上崗培訓,制定各項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及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加強生產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
7)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以防突發性事故發生,并能在事故發生后按預定的方案進行救援,迅速有效地控制和處理事故。
8)在項目建設辦理中間交接、單機試車、聯動試車、假物料試車并經調試后,應編制試產方案連同施工單位的安裝工程小結、監理單位的工程監理工作小結和建設項目試產申請書,向省安全監督部門提出試產申請,經批準后進行試產。
9)試產結束應聘請有資質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 并隨后向安監部門申請辦理正式安全驗收。
10)本項目投產以后危險化學品的運量激增,公司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必須聘請有危險化學品的運輸資質的單位的專用車輛承運,司機、押運員必須經培訓并持證上崗并遵守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法律、法規、規范,以確保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安全。
11)企業建成后應運用安全系統工程的方法,實施安全目標全面安全管理(即全員參與的安全管理,全方位、全過程的安全管理和全天侯的安全管理)。將安全管理納入良性循環的軌道,在建設及運行期間,積極開展危險化學品從業企業安全標準化工作。實現安全管理的標準化、系統化。
12)宜春綠色動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將來在本項目的基礎上還將進行后期工程的建設。后期工程應與本工程統一考慮,尤其是總平面布置。避免后期工程對前期工程帶來不利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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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時間: |
2017.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