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華達氣體有限公司年產1210t溶解乙炔氣在役生產裝置
發布時間:2022-07-19
| 江西華達氣體有限公司 | ||
項目名稱: | 江西華達氣體有限公司年產1210t溶解乙炔氣在役生產裝置安全現狀評價報告 | ||
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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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華達氣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位于豐城市高新三路18號,成立于2000年10月23日,法定代表人吳海平,注冊資本600萬元,是一家主要從事乙炔氣、氧氣、氬氣、氮氣、二氧化碳、丙烷等工業氣體生產、供應及配送的專業氣體公司。該公司廠址位于宜春豐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化工集中區(經認定的化工園區)。 該公司于2019年08月19日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登記編號:(贛)WH安許證字[2005]0095,許可經營范圍:溶解乙炔(1210t/a),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至2022年08月18日。該公司自上次取證(2019年08月19日)至今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該公司于2022年02月10日取得由豐城市應急管理局頒發的安全標準化證書,證書編號:贛(豐)AQBHGⅢ2022002,有效期至2025年02月。 該公司現有年產1210t溶解乙炔氣在役生產裝置(以下簡稱“該生產裝置”),主要包括1套120m3/h溶解乙炔生產裝置以及配套充裝系統。江西華達氣體有限公司現有職工24人,其中取證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共3人,該公司的特種作業人員均持證上崗。 江西華達氣體有限公司年產1210t溶解乙炔氣在役生產裝置不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工藝,各生產儲存單元均不構成重大危險源,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乙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8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645號令修改),《安全生產條件許可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國務院令第653號修訂)及《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1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5年第79號修訂)的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受江西華達氣體有限公司的委托,江西贛安安全生產科學技術咨詢服務中心承擔了該公司年產1210t溶解乙炔氣在役生產裝置的安全評價工作。評價組按照評價導則的要求,收集相關資料,依據相關安全標準和規范進行現場檢查考核,參照同類生產企業成功運行的經驗,向委托方提交不足和隱患整改建議,核實整改情況,編制完成本安全評價報告交付企業。 本評價報告針對江西華達氣體有限公司年產1210t溶解乙炔氣在役生產裝置進行了評價,如委托方在項目評價組對現場檢查完畢后,該公司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或生產裝置進行技術改造,則不適用本評價結論。評價小組在工作中得到了江西華達氣體有限公司領導和員工的大力協助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謝。 | |||
安全評價項目組長: | 占偉 | ||
技術負責人: | 馬程 | ||
過程控制負責人: | 王海波 | ||
評價報告編制人: | 占偉 | ||
報告審核人: | 黎余平 | ||
參與評價工作的安全評價師: | 占偉、許玉才、謝寒梅、倪宏華、王 波 | ||
注冊安全工程師: | 謝寒梅 | ||
技術專家: | 李家偉 | ||
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工作的人員名單: | 占偉、王波、李家偉 | ||
時間和主要任務: | 時間:2021.12.12; 主要任務:江西華達氣體有限公司年產1210t溶解乙炔氣在役生產裝置安全現狀評價報告 | ||
評價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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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評價對象及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主席令[2021]第88號,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21年9月1日起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645號令修改),《安全生產條件許可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國務院令第653號修訂)及《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1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5年第79號修訂)的要求及國家相關規定,經與江西華達氣體有限公司協商,確定本次評價范圍為江西華達氣體有限公司年產1210t溶解乙炔氣在役生產裝置,具體包括105乙炔生產車間、201電石倉庫、202回用水池;204鋼瓶檢測間、205氣體化驗室、206配電間、207消防及循環水池等以及配套的公用輔助設施,周邊環境、總圖布置、安全生產管理系統、事故應急救援等內容。 該公司涉及的危險化學品儲存經營的部分(101氣體貯罐區、102氣體充裝車間、103丙烷貯罐區、104丙烷充裝間)以及配套充裝系統不在本次安全現狀評價范圍之內,本報告僅評價其防火間距的滿足性。廢棄的電石渣堆場、丙酮倉庫不在本次安全現狀評價范圍之內。涉及該公司的環境保護、職業病危害、廠外運輸等問題則應執行國家的相關規定及相關標準,不包括在本次安全評價范圍內。消防、特種設備及安全附件檢驗檢測、防雷檢測等相關文件,本報告只負責引用相關數據,不對其文件的數據的正確性負責;評價依據主要采用現行的法律法規及相應的行業標準。 本評價報告是在江西華達氣體有限公司提供的資料基礎上完成的,如提供的資料有虛假內容,并由此導致的經濟和法律責任及其它后果均由委托方自行承擔。如委托方在項目評價組對現場檢查完畢后,對現有的工藝、設備、設施、地點、規模、范圍、原輔材料等自行進行改造,造成系統的安全程度也隨之發生變化,本報告將失去有效性。 二、危險有害因素辨識: 就該生產裝置生產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而言,該生產裝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有:火災、爆炸等,此外還存在容器爆炸、灼燙、中毒窒息、觸電、機械傷害、物體打擊、車輛傷害、高處墜落、起重傷害、淹溺、噪聲等危險、有害因素。主要危險、有害因素為:火災、爆炸、容器爆炸。 1、重點監管的危險工藝辨識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安監總管三〔2009〕116號《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目錄的通知》和安監總管三〔2013〕3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目錄和調整首批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中部分典型工藝的通知》,該項目不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 2、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辨識 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首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1〕95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第二批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名錄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3〕12號),通過對該項目可研及企業相關資料分析,該公司在役生產裝置涉及的乙炔屬于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 3、其他類危險化學品辨識 本評價的特殊化學品辨識是基于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要求,主要對易制毒化學品、劇毒化學品、監控化學品、重點監管化學品、高毒物品、特別管控化學品和易制爆化學品的辨識。 依據《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0號)及所附監控化學品目錄,該公司在役生產裝置不涉及監控化學品。 依據《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666號令修改,2018年703號令修改)附表,該公司在役生產裝置涉及的丙酮屬于易制毒化學品。 根據《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年版、原國家安監總局等十部委2015年第5號公告)辨識,該公司在役生產裝置不涉及劇毒化學品。 根據《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2017年版)的規定,該公司在役生產裝置不涉及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依據《高毒物品名錄》(2003年版)的規定,該公司在役生產裝置不涉及高毒物品。 7、根據《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目錄》2020年版,該公司在役生產裝置不涉及特別管控危險化學品。 4、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的定義和重大危險源辨識過程得出結論如下:該項目各生產儲存單元均不構成重大危險源。 5、在評價過程中,我們提出了相應建議和措施。 三、評估結論: 在評價過程中,通過對江西華達氣體有限公司年產1210t溶解乙炔氣在役生產裝置廠址及周邊環境、總平面布置及建構筑物單元、生產工藝裝置單元、儲運單元及安全管理等評價單元進行檢查:該公司在役生產裝置的現場情況與經變更后的設計圖紙相一致,涉及的“兩重點一重大”裝置的PLC系統按設計要求安裝和運行;有關從業人員資質符合《江西省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針對現場提出的安全隱患項企業整改到位,該公司現役生產裝置的安全風險屬可接受范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 四、現場工作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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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時間: | 2022年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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